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实习生 谭小玉 小金口一废品回收站老人,为谋生将回收的电镀滤芯筒加工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到水沟和土壤里,经检测,其所排放废水铜超标8.2倍,老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老人孙某,年过六旬,来自河南,因家庭贫困,负债累累,在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大二村一废品回收加工站,靠回收废品维持生计,该回收站未办理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从去年3月起,为多赚些钱,孙某决定将回收的电镀滤芯筒加工再生产。孙某将回收的废旧滤芯筒用圆盘锯破开,在清洗池清洗,并将清洗后的废水引入沉淀池,沉淀一段时间后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水沟及土壤里。后经监测,该回收加工站沉淀池排放口废水所测项目中的铜超标8 .2倍。因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孙某被村民举报,继而被查处。
孙某被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惠城区法院审理时,他的辩护人希望法院可对孙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案发后,孙某实施环境污染的设备已拆除。加之其已年过六旬,身患高血压等老年人疾病,其精力及身体健康情况不比青壮年,已不具备再实施类似案件的客观条件。其排放的污染物只有重金属铜超标,有关的资料表明,过量的重金属会对环境和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相比于汞、铬、铅、铬及坤等重金属,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人体毒害方面,孙某的行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性比较小,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较轻。且孙某认罪态度良好,并无前科,只是法制意识淡薄,为谋生而蛮干、乱干,导致触犯刑法。
昨日,惠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孙某峰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但考虑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亦符合事实,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孙某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