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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之加工制造中心解读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5-30 02:16:18 作者: 行业新闻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019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史上的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也是综保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提出:“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公司可以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做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区内试点公司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国内环节的税收抵扣,实现“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提升企业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保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区内公司制作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拓展企业订单来源,内外都能干,有利于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上述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等同于国内生产货物销售,取消内销许可证,可减少企业通关成本,扩大内销比例。

  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海关尊重公司制作发展规律,实施顺势监管,给企业最大的便利,减少对公司制作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组织高技术上的含金量、高的附加价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字控制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再制造产业具有能耗少、成本低、污染小的特点,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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