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办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进空气质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烟花爆竹安全办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点燃办理条例》等有关法令和法规,市政府决议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办法,特布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途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市化工产业园、城镇(大街)要点区域阻止点燃烟花爆竹。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库房等易燃易爆物品出产、运营和贮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明设备(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布的公共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运营办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理应当设置阻止点燃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备作业。
二、重污染气候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点燃烟花爆竹、举行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点燃活动。
三、在本市运送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答应,并按照答应的路途运送。途经禁放区以内路途的,运送烟花爆竹车辆不得逗留。
四、在阻止点燃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点燃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在禁放区内违规出产、运营(贮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办理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五、公安、应急办理、交通运送、市场监管、归纳行政法律等部门将继续展开烟花爆竹“打非”专项举动,严厉打击不合法出产、运营(贮存)、点燃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阔市民、单位理应当自觉恪守禁燃禁放规则,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榜样恪守、活跃宣扬禁燃禁放规则。
七、对违反本布告规则的出产、运营(贮存)、点燃烟花爆竹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阻止或经过110报警电话等方法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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